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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已拆迁未安置进行行政诉讼应携身份证件、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拆迁安置协议、起诉状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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