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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相关的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例如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例如工程承包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例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日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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