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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还要不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大家好!我是杨小珍律师,近期有好几个人咨询我,《民法典》实施后,到底要不要签《夫妻忠诚协议》,怎么签《夫妻忠诚协议》才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还要不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看,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了因一方不忠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合理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会得到支持的,但约定净身出户、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不得探视孩子、放弃继承等)一般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二、《夫妻忠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约定“净身出户”

《夫妻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即净身出户),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2、不能约定子女的抚养权

若《夫妻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权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抚养权,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条款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而无效,而是仍然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和8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3、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夫妻忠诚协议》里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不得探视孩子、放弃继承等,这样的约定属无效约定。

4、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

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另可以作这样的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

三、还要不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因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质是属于情感道德范畴,男方双方自己写的《夫妻忠诚协议》大多不被法院支持。我个人建议夫妻间不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婚姻是靠经营的,而并不是因为有了《夫妻忠诚协议》,另一方就不会出轨,一旦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另一方出轨作得更隐蔽,更不会让你发现,更不会承认自己出轨,因为自己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出轨方清楚自己出轨应付出的代价。

有些人一旦发现对方有出轨迹象,还没有充分收集对方出轨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就闹得满城风雨,找小三闹,到小三和配偶单位闹,向双方亲友诉苦,希望亲友帮助自己说对方的不是,这样作一是会导致夫妻感情迅速破裂,二是自己很难收集和固定对方出轨的证据。建议发现对方出轨后先不要声张,可以静观,多收集对方出轨证据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一旦确定对方出轨了,可以提前准备好,与对方真诚沟通此事,希望对方回归家庭(注意录音),不少出轨方并不想失去家庭,对配偶也有愧疚心理,他会求对方原谅,此时是让他写《保证书》(固定出轨证据)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最好时机(此时可以考虑利用出轨方不想离婚,有愧疚心理,愿意在财产上让步,让对方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四、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4、《民法典》第1065条第1、2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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