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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业主依法选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安防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的治安。小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上述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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