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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企业管理公司为李某推荐岗位,并向李某支付人才费3万元。其中,该合同第五条“甲方(某企业管理公司)责任和义务”约定,某企业管理公司承诺李某注册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或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合同第六条“乙方(李某)责任和义务”约定,在某企业管理公司代理企业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李某配合出场的,李某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或者配合出场。出场配合涉及的路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某企业管理公司报销,并支付李某因为到公司来配合出场的误工补贴。
后因某企业管理公司未及时支付预付款,李某单方解除合同,并擅自将其资质证书挂靠至其他用人单位。某企业管理公司遂要求李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职责仅需提供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或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并按要求配合出场,同时领取出场费,属于典型的“人证分离”的“空挂”行为,该合同目的违反了建设部相关规定,故鼓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系为企业提供人才,为人才匹配岗位。企业管理公司在人才供需双方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机会成本,促进了社会经济要素的有效整合。但企业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并非法律真空地带,企业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固然要诚信经营,但更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实践中,企业借用资质证书以提升资质等级的现象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该现象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监管部门识别;二是对接渠道顺畅,“人才”中介行业众多。比如,建筑行业、医药行业,均存在着“挂证”的现象,企业管理公司如果为这些行业不断提供资源,无疑是促进了该现象的“发展”,不利于国家对该相关行业的规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且双方并没有直接形成资质挂靠关系,但根据该合同的内容约定,企业管理公司为李某推荐的岗位,李某的职责仅是为建筑企业提供资质证书以提升企业的资质等级,是典型的“空挂”行为,为我国所法律所禁止。该合同目的的本质系为违法行为牵线搭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鼓楼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目的系为李某提供“挂证”平台,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判决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人才中介行业的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有利于国家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准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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