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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退耕还林经济林补助10年,其中后5年减半补助;生态林补助16年,其中后8年减半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法律依据: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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