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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之间的使用权转让是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转让的,所以,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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