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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为:
1、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反之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2、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并登记的用益物权才能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3、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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