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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39号
原告:黄星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系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凡一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樟坑径下围工业区合创电力5楼。
法定代表人:崔俊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星云诉被告深圳市凡一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9××××.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星云于201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黄星云。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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