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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训涛与深圳市福田区美美天天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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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344号

原告:陈训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美天天数码商行。

经营者:赵淑蓬。

原告陈训涛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美天天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训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训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训涛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训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训涛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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