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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957号
原告:胡正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灿科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界,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深圳市灿科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胡正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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