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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249号之一
原告:肖学兵,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学兵诉被告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29××××.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肖学兵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学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学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肖学兵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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