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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学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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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369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飞,女,满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3日。被告张学飞在手机“拼多多”APP平台上经营的“程昱小铺”网店,未经许可从事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拼多多”APP的经营者拒绝向原告披露“程昱小铺”网店的开办者,亦未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采取放任态度,应对被告张学飞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库存;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手机APP“拼多多”平台上网店”程昱小铺”中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链接;三、被告张学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学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合法购自淘宝网,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案件移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涉嫌实施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地点亦不在深圳市。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学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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