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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37号
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赛格科技园二栋9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壮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迅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102。
法定代表人:宋财东,经理。
被告:宋财东,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贝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财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2××××.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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