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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623号
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雅怡居1幢10卡。
法定代表人:莫锦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兆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第二工业区8栋、9栋。
法定代表人:夏青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亮,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司职员。
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兆力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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