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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40号
原告:黄光辉,男,汉族,199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金瑞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洪慈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辉诉被告深圳市金瑞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2××××.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光辉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光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光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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