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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4号之六
原告:GPNE公司(GPNECorp.),住所地:美国夏威夷(1600KapiolaniBoulevardSuite918,Honolulu,Hawaii96814,U.S.A.)。
授权代表:EdwinW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光,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InfiniteLoopCupertino,CA95014USA)。
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othyD.C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TANWHYECHEREDWIN。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油松第十工业区东环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钟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崖立,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富士康观澜科技园B区厂房4栋、6栋、7栋、13栋(I段)。
法定代表人:戴正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崖立,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GPNE公司与被告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GPNE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在原诉讼请求95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增加索赔1亿美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苹果公司对GPNE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申请,其申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现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人民币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故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GPNE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GPNE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现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人民币1亿元,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本院受理范围,本案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苹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苹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GPNE公司、被告苹果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于 春 辉
审判员 周 建 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健(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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