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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4号
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丹尼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在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市丹尼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8××××.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雷正举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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