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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95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捷,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2层A区105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锡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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