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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倩,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豪,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豪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豪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伟豪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2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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