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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48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桂成,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容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王桂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4××××.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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