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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684号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界,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途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途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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