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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99号
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43××××.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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