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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00号
原告:杜战远,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宁路福田村大门坊110栋404。
法定代表人:方春伟。
被告:方春伟,男,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战远诉被告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方春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17125.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杜战远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战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战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战远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杜战远。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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