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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632号
原告:李明,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钜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作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生,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李明诉被告深圳市钜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42××××.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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