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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东莞市天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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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64号

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天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塘莲六街一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民主99工业城A栋3楼306。

法定代表人: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东莞市天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2××××.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吴华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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