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64号
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天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塘莲六街一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民主99工业城A栋3楼306。
法定代表人: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东莞市天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2××××.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吴华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