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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68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官龙兴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中威商业广场六楼602B号。
经营者:官龙兴,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官龙兴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3××××.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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