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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63号
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2号301C,71-3号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赖勇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火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路铿富佳电子厂C栋1层。
法定代表人: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火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4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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