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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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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309号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帝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谢美容。

第三人:温远强(WENYUANQIANG),国籍新加坡。

第三人:温东辉。

第三人:温久坤。

第三人:马永超。

第三人:胡一军。

第三人:温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德仙,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海桥。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谢美容、温远强、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胡一军、温标、温海桥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22日,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号为ZL20162035××××.2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处于无效状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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