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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06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心享家具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大田洋华丰工业园101。
经营者:刘振波。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心享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将赔偿的诉讼请求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向 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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