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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615号
原告:赏建波,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攀越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圆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35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6。
法定代表人:泮武杰。
原告赏建波与被告深圳市攀越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0034××××.X)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赏建波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赏建波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赏建波撤回起诉。
因原告赏建波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赏建波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张 苏 柳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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