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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22号
申请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天津路19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MASUNGI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黄岗岭工业园d栋7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202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审理中,申请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茗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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