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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与深圳市万事乐科技有限公司林文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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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516号

原告:王新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事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丰益路10号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E。

法定代表人:林文清,总经理。

被告:林文清,女,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之一,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深圳市万事乐科技有限公司、林文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王新军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军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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