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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516号
原告:王新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事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丰益路10号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E。
法定代表人:林文清,总经理。
被告:林文清,女,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之一,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深圳市万事乐科技有限公司、林文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王新军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军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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