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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42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誉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乌石路40号C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法定代表人:刘小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誉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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