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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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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8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罗岗京南路85号白鸽笼综合楼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余丽嫦。×××0XK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公司总经理。×××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白鸽笼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兰诗文审判员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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