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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刑终269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起诉时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当庭供述已于2019年5月份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起诉时住深圳市南山区,当庭供述已于2019年5月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星海名城6期2栋22C。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被逮捕,2018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婧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粤0305刑初7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刑初7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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