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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携带以下材料: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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