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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894号
原告:陈扬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可可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三工业区华大A幢二楼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Q。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
被告:张永亮,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岐山县,
原告陈扬德与被告深圳市可可星电子有限公司、张永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0××××.8)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扬德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扬德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扬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陈扬德负担。原告陈扬德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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