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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20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D。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森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村198栋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6。
法定代表人:彭定嘉。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森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号码牌,专利号:ZL20173034××××.9)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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