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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524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华美居商务中心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R。
法定代表人:彭永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朴振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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