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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679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辉亿腾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中电科技大厦B座2楼2058-2059。
经营者:林少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系经营者林少珍之子。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辉亿腾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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