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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福田区爱博佳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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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128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博佳电子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电子通讯市场2C029、2C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K。

经营者:陈松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博佳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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