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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82号之一
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445弄68号6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C。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
原告戴爱清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1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戴爱清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爱清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爱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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