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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028号
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速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230号厂房二(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郭少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剑,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轩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楼下村厂房三楼背面(金华市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松。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速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轩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44××××.8)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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