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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761号
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下中村陈屋路8号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B。
法定代表人:黄振强。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车载手机支架,专利号:ZL20133043××××.6)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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