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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784号
原告:利建辉,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双星通讯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通信器材市场三楼3A22号。
经营者:蔡胜雄。
原告利建辉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双星通讯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65755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利建辉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建辉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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