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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166号
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头工商业大道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荣为彪,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572
法定代表人:荣为彪,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荣为彪,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浪漫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城兴路31号B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星华。×××449
法定代表人:赵星华。。
法定代表人:赵星华。
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浪漫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915元,由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王媛媛审判员费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郝 彦 峰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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