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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971号
原告:陈业正,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知安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和磡路92号60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P。
法定代表人:冷崇金,总经理。
原告陈业正诉被告深圳市知安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139231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业正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陈业正。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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