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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968号
原告:陈业正,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澜凯运动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水路利民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6。
法定代表人:范永海,总经理。
原告陈业正诉被告深圳市澜凯运动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139231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业正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陈业正。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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