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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78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3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4。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科力文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路1号5栋105号晨光文具科力店NO.33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蔡子辉。×××39F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科力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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